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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-12-24/民生報/A15版/醫藥新聞
"為救哥哥 改嫁捐肝人"
衛生署認定姻親關係須滿兩年改嫁時間過短 不符規定不能捐肝
看到此新聞標題莫不為之動容,目前台灣活體器官捐贈受限於民國76年頒佈的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」中,第八條第二項捐贈人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,其立意雖甚佳,雖有比對適合的捐贈者,常等不及適合的屍體取得的器官而撒手歸天,空留遺憾。便會出現上述為了救親人,以婚姻為手段逃避法律的規範。
此類的不違犯道德,卻產生違法的問題社會上比比皆是。個人認為,若開放捐贈人範圍,雖易引起買賣器官歪風,產生違法行為(如偷器官,買通醫師作假死亡證明),讓社會上少數無良的人大賺黑心錢,令人不齒。但是需要器官的大多數人民,卻因此法律而權力受損而失去生命。
試問避免讓少數讓壞人賺錢,卻讓多數好人因此死去的法律,是否有再度修正的必要?
PS: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」於民國90年修正,將活體器官捐贈之親等限制,由「三」親等放寬為「五」親等。
參考資料:
新聞:【2003-12-24/民生報/A15版/醫藥新聞】921224摘錄http://www.kuolin.org/q918.htm
法條:人體器官移植條例
http://www.ncku.edu.tw/~surgery/pochang/step/chap%203-09.htm
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
http://publish.gio.gov.tw/newsc/newsc/901011/9010110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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